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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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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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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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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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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定期定额户委托划缴税款工作推行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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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国税发[200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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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目标: 年底前确保90%以上的达起征点“双定户”实现委托划缴。2.第六条第四项:关于普通发票购买问题。“双定户”税款划缴成功后,可到受托金融机构任一网点补打银行存折上税款划缴明细,再持银行存折、《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领购簿》到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直接购买普通发票;如“双定户”在征收期前已预储税款,在征收期内可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领购簿到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查询税款划缴情况,经查询税款划缴成功的,可直接购买普通发票。从10月1日起,对已纳入划款缴税的“双定户”(特殊原因除外)不再收取现金,购买发票(乡镇分局“双定户”除外)一律实行划卡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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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1.总体目标:确保达到委托划缴的达起征点双定户实现委托划缴。2.删除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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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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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依托税务代理做好纳税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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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国税发[2003]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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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从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凡新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确定具备一机一卡开票能力和专用保管措施并且提出申请的外,均由税务代理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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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修改为:“从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新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一卡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由税务代理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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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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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减(退)税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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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国税发[20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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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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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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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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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推广应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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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国税发[201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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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第三款:“今后对于新开业的纳税人要做到办证一户一签约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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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 “今后对于新开业的纳税人要做好引导工作,动员其应用横向联网系统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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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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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强化摩托车经销商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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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国税函[200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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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二)发票期初存量和本期领购量的合计数与本期使用量和期(三)末存量的合计数不相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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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修改为:发票期初存量和本期领购量的合计数与本期使用量和期末存量的合计数不相等的;原第四款改为第三款,原第五款改为第四款,原第六款改为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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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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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票、账、表”综合管理系列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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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国税发[200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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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1.第一条第一款:严格发票领购资格审批及发票领购管理。国税机关要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和《行征许可法》的要求,加强发票领购和发票保管的管理。2.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3.第二条第四款:对纳税人丢失发票行为,主管国税机关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二、《市国家税务局计税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二条第四款:企业应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休假日期限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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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一、《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1.第一条第一款:严格发票领购资格审批及发票领购管理。国税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加强发票领购和发票保管的管理。2. 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3. 第二条第四款:对纳税人丢失发票行为,主管国税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二、《市国家税务局计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二条第四款:企业应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休假日期限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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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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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出具中介机构经济鉴证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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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国税函[200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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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第一款:凡属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中需要附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事项,均应出具税务师事务所的经济鉴证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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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属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中需要附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事项,均应由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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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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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理顺机动车车辆税收管理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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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国税发【200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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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第四款:企业所得税管理。所有从事机动车辆经销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对核算不健全的企业一律按核定征收方式规定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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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企业所得税管理。所有从事机动车辆经销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对核算不健全的企业一律按核定征收方式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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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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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国税函【200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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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切实加强户籍管理。各分局要及时清理已停业户、待注销一般纳税人户,应取消资格的要及时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对连续停产停业达六个月以上(季节性经营除外)的,且申报的应税销售额、应纳税额、留抵税额全部为零的企业原则上要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待企业正常经营后予以恢复。2.第四条:强化税收征管手段。对长期零负申报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要充分运用法律条款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调整其应纳税额。同时还可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零负申报企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促进企业真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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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作废。2.第四条改为:强化税收征管手段。对长期零负申报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要充分运用法律条款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调整其应纳税额。同时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零负申报企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促进企业真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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