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仙桃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办税服务告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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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办税服务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自 一、税务登记办理 (一)正常情况下,已办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登记)的纳税人,无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只要配合税务机关完成《湖北省建筑业、房地产、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纳税人信息确认表》的信息采集工作,由税务机关统一录入。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新办纳税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税务窗口办理登记。 (三)因登记信息有误无法联系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到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确认手续,并确认纳入试点范围。 二、资格登记 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也可向国税机关申请登记一般纳税人。 三、发票申领与使用 (一)目前国税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种类 目前国税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种类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卷式发票;其他特殊行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为确保试点纳税人 (二)领用增值税升级版发票办理方式 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专门设立窗口,采取“一条龙”服务,对试点一般纳税人和达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集中发行税控设备,并签订三方协议,对信息资料准确的一次性办结,对不采取集中发行的纳税人在仙桃市办税服务厅(市地税局办公大楼)办理。 税控发行与发票领取流程:纳税人(经办人)持身份证件、公章→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场所→购置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系统金税盘或税控盘→税控设备发行→发票电子信息录入→领取增值税发票。 起征点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参加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培训,并购置税控专用设备,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三)领用非增值税升级版发票办理方式 “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应税服务,应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1)原不达起征点使用定额发票的,可领用定额发票;对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原则上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的,可领用通用卷式发票。领用非增值税升级版发票流程:纳税人(经办人)持身份证件→办税服务厅→发票申领→领取增值税发票。 (2)需要使用冠名发票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冠名发票印制情况表》、冠名发票票样,在本市范围内经营的,到市国税局办理;全省范围内跨市经营的,到省国税局办理。 (四)发票领用时间从2016年4月28日起开始 四、纳税申报 自 (一)“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除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以外)所属期5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应实行按月申报。 (二)“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所属期5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所属期4月份的营业税向原地税主管机关申报。 五、办税地点及指导联络人 (一)办税地点 仙桃市办税服务厅(仙桃市仙桃大道特1号,市地税局办公大楼)。 (二)税务登记在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国税窗口办理 (三)各主管分局联系电话、联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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